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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生: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17-07-25

    中国保监会318日召开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暨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总结视频会议,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出席会议并指出,要系统总结打“三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杨明生指出,深入开展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等“三假”专项工作是2009年保监会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一项重要决策。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深入查处了一批“三假”案件,摸清了“三假”案件的特点,提高了全行业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构建起防范“三假”的监管制度体系。必须把打击“三假”作为加强监管和改善经营管理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从制度建设、案件处置和强化管理等多个方面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今年,保监会将着力加强高管人员管理,通过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杨明生指出,年初保监会出台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与去年印发的《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共同形成了案件问责制度体系,明确了案件问责工作机制。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有效措施,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有力武器。这既是打“三假”工作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又是加强公司内控建设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更是监管重心由“管事”为主转向“管人”与“管事”并重的监管理念重大转变,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杨明生强调,《指导意见》是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人的制度,正确把握案件问责制度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正确认识《指导意见》与公司问责办法的关系。《指导意见》是由监管部门发布的引导保险行业开展问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各公司制定案件问责办法的重要依据。公司案件问责办法是公司内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开展内部问责的依据。两者相辅相成,但不可相互替代。二是要正确认识问责与司法处理、行政处罚的关系。司法处理是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监管机构对从事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的处罚,案件问责是公司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三者实施的主体、依据、程序、对象和后果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过内外配合,从不同角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使负有责任的人员都承担其责任。三是要正确认识从重问责与从轻问责的关系。“从轻问责”主要是体现“尽职免责”的原则,鼓励主动揭发案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案件发生发展的行为。“从重问责”是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从重追究责任。要准确区分各种情形,合理采用但不能滥用。四是要正确认识公司和监管部门在问责工作启动、问责路径和问责管理等方面的角色关系。在问责制度与机制中,公司是问责工作的组织者,监管部门是问责工作的监督者。案件问责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公司发现达到问责标准的问责事项后,启动问责工作。第二种情形是公司根据监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启动问责工作。公司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时,应按照内部管理路径由对应被问责人员具有人事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启动问责,并发布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在问责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受到处理。同时,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在任职、津贴,以及录用和任用方面都要受到限制。

    杨明生要求,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案件问责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协调,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公司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要在2010630日前对全系统2006年以来发现的案件进行彻底清理,对清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要立即处理或整改,案件清理工作结束后,要报送清理报告。要做好单位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系统、全面的培训工作。201071日后,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保监会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要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后,各单位要加强对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