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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保险 - 防范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之“明责”篇
发布日期:2017-06-30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二、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一)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二)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上述三种形式中,前两种都是以保险从业人员为犯罪主体,因此,保险从业人员更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三、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特点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也同样面临被“非法集资”利用的风险并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说,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特点如下: 
(一)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 
(二)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 
(三)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 
(四)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涉案人往往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真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 
(五)利用职务便利诱骗。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 

四、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2013年3月,某大型险企核查客户投诉时发现,原南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刘某、员工马某以销售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名义,向客户承诺2.6%-5.3%不等的年利率,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涉及金额9000多万元,涉及客户300余人,造成资金缺口1500多万元。 
【处理结果】2013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刘某、马某逮捕。目前,该大型险企已垫付受骗群众资金1500万元。 
【思考与启示】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以保险、信托等金融投资为幌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以高额回报、提供免费旅游、奖励汽车等形式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一些投资群众不明真相,为贪图小利,轻信虚假宣传,进行所谓投资,结果导致血本无归。本案中,投资群众由于缺少对保险产品的了解,轻信了被告人的虚假宣传,从而导致被骗。告诫人们天上不会掉馅饼,要珍惜一生血汗,理性选择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