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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保险 - 消费者权益保护
风险提示 | 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26-04-16

         保险合同以 “最大诚信原则” 为核心,而如实告知正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等规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需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与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相关的已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过往病史、职业信息、标的实际使用性质等),如实、全面告知,否则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轻则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息退还保费,重则拒赔且不退还保费,投保人需自行承担双重损失——既失去保险保障,又损失已交保费。


         一、未如实告知的具体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二、实践中的风险案例
         无论是人身险领域(如 L 女士隐瞒乳腺恶性肿瘤病史,最终身故理赔被拒、合同解除且仅获无息退保费;Y 女士未申报肺部结节,后续重疾理赔引发纠纷),还是财产险领域(如W先生虚报车辆 “家用” 性质实际用于营运,发生事故后遭拒赔),未如实告知均会导致投保人失去预期保障,甚至承担保费损失。

         三、投保操作指引
         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投保时务必逐字阅读健康告知条款及投保问卷,对关键信息不隐瞒、不谎报;若对告知内容存疑,应主动向保险公司咨询,通过加费承保、特定责任除外等方式合理获取保障。唯有严格恪守如实告知义务,才能避免后续理赔受阻,真正发挥保险 “风险转移” 的核心功能,确保保险真正发挥 “雪中送炭” 的作用。

         如实告知,既是义务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唯有以诚信对待保险,保险才能真正成为守护生活的 “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