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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金融诈骗洗钱案
发布日期:2024-03-18

黄某乾在外务工期间认识了童某、张某志,经童某邀约,黄某乾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忙转移网络上来路不明的钱以获得转账金额百分之四的提成。2022年6月6月黄某乾通过名下银行卡和手机银行接受线上转入的赃款,并通过转移及取现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计67036元(含金融诈骗犯罪所得27036元),从中获利2700元。

2022年11月9日,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乾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1部。

洗钱手法:

提供账户接受赃款并通过取现或转账方式转移诈骗资金,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等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黄某乾在犯罪团伙成员的陪同下,在银行柜员机旁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和手机银行接受线上转入的赃款67036元(含金融诈骗赃款27036元),随后通过取现及转账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完成洗钱,并从中获利。

风险提示:

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法分子可能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等从事洗钱活动,提供账户的人还有可能因此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