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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保险 - 消费者教育
以案说险 | 不如实告知,理赔有风险
发布日期:2023-06-05

案件简介

2019年10月,M女士在我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2020年12月,M女士确诊乳腺癌,遂拨打报案电话申请重疾理赔。经调查了解到,被保险人投保前2018年6月曾做过彩超,彩超提示:左乳触及3*2cm质硬肿块,边界不清,回声不均匀;2019年2月被保险人确诊强直性脊柱炎且有住院病史。但客户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据此,我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事项,下发了拒赔通知。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案中M女士在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从而违反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无法获得理赔给付。

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客户投保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在投保单填写过程中涉及的健康问询,消费者应如实说明情况,告知既往病史,千万不能心存侥幸。

风险提示

《保险法》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也是投保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部分,可以避免因不如实告知产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投保时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无法得到保险保障,自身利益也会受到损失。

  同时,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有说明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认真阅读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告知事项等相关文件,充分了解购买产品的功能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