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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保护个人信息 防范不法侵害
发布日期:2023-09-15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2021年11月1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个人信息保障权益加上了一把“法律锁”。在此昆仑健康提醒您,谨防个人信息泄漏风险,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