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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保险 - 消费者教育
以案说险 | 按期缴纳续期保费
发布日期:2023-09-20

案例简介:2011年11月21日,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1月22日零时,交费方式为年交。前述合同交费期内,因唐某未及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唐某与某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复效达成一致,保险合同于2018年4月27日效力恢复。2018年8月14日,唐某被医院诊断患有恶性肿瘤。涉案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于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后(此180天称为等待期),确诊重大疾病符合约定条件的,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据此,某保险公司以复效等待期内患病为由做出拒赔的理赔决定。

案例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对于购买保险时采取分期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方式的客户,一定要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且超过60天的宽限期,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将无法获得保险保障。即使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被保险人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等待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法获得保险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