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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保险 - 消费者教育
以案说险 | 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发布日期:2023-09-23

案例简介:于某于2017年12月13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某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保额50万元,保险期间1年。2018年7月于某被确诊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该疾病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责任。后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未发现于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身体有异常状况,故同意了于某的理赔申请,并支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后来保险公司在复核时发现,被保险人于某曾于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13日分别在医院做了彩超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其甲状腺有结节,而这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应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因为于某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要求于某向保险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例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于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甲状腺结节的事实,未履行保险法要求的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于某在风险来临的时候,没有得到保险保障。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核保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关键要件,在此提醒广大客户,一定要认识到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如遇到销售人员诱导不如实填写健康问卷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等不合规情况,一定要谨记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